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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38條
第38條 修正動議,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;書面提出者,須二人以上之連署,口頭提出者,須四人以上附議,始得成立。
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,對第一修正動議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議;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,第二修正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