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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52條
第52條 出席議員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,得提出權宜問題,經主席認可後,舉行再表決;主席如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,亦可逕行請求大會再行表決。但均以一次為限,對於再表決之結果不得請求為第三次表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