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高雄市議會全球網-中文網

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71條
第71條 議員破壞議事秩序,有損議會尊嚴或發言超出範圍涉及個人私事,或有無禮辱罵情事時,主席得予警告制止。如不聽從時,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發言或令其退出議場,其情節重大者,得付懲戒。
列席人員不遵守議事秩序,主席得予警告制止。如不聽從時,主席得令其退出議場,並移付其主管機關懲處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