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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15條
第15條 議案之連署人或附議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案之意見。
提案討論前,提案人得撤回之。但須徵得連署人或附議人之同意。
議案經主席宣付討論後,提案人如欲撤回除依前項規定外,並須由主席徵詢在場全體議員無異議後行之。
提案經修正者,不得撤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