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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68條
第68條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,應於下次會議確認之。
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,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、錄音,查證後更正之。
每次大會之議事錄,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,印送各議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