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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61條
第61條 覆議案應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,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維持原決議案,即維持原決議案。如同意票數未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者,即不維持原決議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