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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18條
第18條 議案被否決後,在同一會期內除復議外,不得再行提出。
經決議擱置之議案,在同一會期內未抽出者,視為打銷。
每屆議員任期屆滿時,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,尚未議決之議案,下屆不予繼續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