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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48條
第48條 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之動議,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後,主席即提付表決。
前項表決須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