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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21條
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出變更議事程序之動議:
一、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按時開議或議而未畢者。
二、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。
前項變更議程動議須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