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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63條
第63條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,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、固封、編號,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,其有收回必要者,當場收回,不得攜出會場;關於秘密文件繕印、保管、分發、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