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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53條
第53條 表決方式以舉手或用表決器表示行之,必要時,主席得徵求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以投票或唱名方式表決。
前項投票或唱名表決由出席議員提出者,須有四人以上之附議,並經表決通過後採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