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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20條
第20條 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,經程序委員會審定,並於開會五日前分別送達各議員及市政府。但每屆議員改選後程序委員會成立前,由議長逕核提大會商討。
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預備會議或大會通過。
第一項所定送達時限,如因緊急事故或大會會期屆滿前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會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