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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58條
第58條 議員對決議案提出復議,應具備下列條件:
一、原決議案尚未著手執行者。
二、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者。
三、須提出於同次會議或同一會期之下次會議,提出於同次會議者,須有他事相間;提出於下次會議者,須證明提出人係屬原決議案之得勝方面者,如係無記名表決須證明提出人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。
前項復議案,於開會前以書面提出者,須有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,於開會時以書面或口頭提出者,須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一連署或附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