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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13條
第13條 議員臨時提案以具有時限亟待解決事項為限,且須有四人以上之連署始能成立;並應先經程序委員會之審查通過,於下列時間向大會提出:
一、報告事項後,討論提案前。
二、依照議事日程,議畢各案後,宣告散會前。
前項提案,應否即行討論或列入下次會議討論,由主席徵得出席議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