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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6條
第6條 議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,應事先通知本會議事組,並列入會議紀錄;列席人員不能列席會議時,應事先以書面向本會請假,並列入會議紀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