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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46條
第46條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,主席應即為裁定。
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,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時,主席應即付表決。
前項之申訴,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,仍維持主席之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