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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16條
第16條 議案須先付程序委員會審查,並將審查結果提報大會,必要時主席得提出交議案,逕送大會討論。
經程序委員會審查報請大會不予審議之議案,如有出席議員之提議,並有六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,經表決通過者,仍應成為議案予以審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