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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30條
第30條 議員之質詢,市政府應即時以口頭答覆。但經質詢人同意或質詢時間已屆,不及答覆時,得以書面於七日內答覆並分送全體議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