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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11條
第11條 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:
一、議員提案,應有議員二人以上之連署;如為三人以上共同提出者,得不經連署,且均應於大會開會十日前以書面提出。如不克於限期內提出時,仍得於分組審查五日前提出。
二、市政府提案,應經市政會議之通過,並於定期會開會十五日前或臨時會開會七日前以府函提出。
前項市政府提案,應先經程序委員會之審查通過後,始得提付大會討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