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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

法規內文包含標題、公布日期及內容
第44條
第44條 議員就同一議案之發言以二次為限,每次不得逾五分鐘。但主席得斟酌議案內容,於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後,另行裁定發言之次數及時間。